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禁止开办犬只养殖场;一般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的,应当有固定场所以及笼养或者圈养设施,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条件,按规定接种犬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年检,建立犬只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