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疫病流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犬只进行捕杀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处置,养犬人应予配合。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