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饲养的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由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判定为临床健康且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返还养犬人的,养犬人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犬只暂扣期间的饲养费、诊疗费等必要费用;无养犬人、养犬人下落不明或者养犬人拒绝领取的,送至犬只留检所。判定为临床怀疑感染犬狂犬病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判定为犬狂犬病兴奋期有伤人倾向的,应当立即捕杀。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