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划定的区域范围、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时限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