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自己的居所(院落)内饲养犬只,禁止在集体宿舍,居民区的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绿地、停车场等公共空间,配电室、检修室、锅炉房等重要设施内饲养犬只。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