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二十七条有效养犬登记每年年检一次。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和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