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养犬登记每年年检一次。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和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