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输入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准予养犬证明;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停留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