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收取费用。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以及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饲养的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