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二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两只。接受临时寄养的犬只超过十五日的视同养犬。母犬繁殖的幼犬超出前款规定饲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的三个月之内自行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