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二十四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