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一)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接种犬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