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十四条有效本行政区内养犬实行名录化管理。烈性犬、大型犬的禁养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个人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除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地、重点仓储等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