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登记、收留、无害化处理等机构名单、场所、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程序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便于民众查询。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