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养成良好养犬习惯。

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养犬培训服务,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