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八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