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