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九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