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