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