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