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