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