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