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