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