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产制度,每年公布专产产品目录,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