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四十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情况的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