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