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