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