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政府优待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

残疾人证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