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