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对于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