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节约水资源意识。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