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统筹规划配置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