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