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