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Chapter 4 监督管理Article 35In force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