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