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物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