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利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