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原有排污口,由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