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第十一条有效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水质状况变化、水源地功能改变等情况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对名录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