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统筹安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