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阻碍、拒绝监督检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