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