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有关情况的;(二)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三)未为举报人保密的;(四)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处理建议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