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