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