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