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